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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民二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李海功与濉溪县富发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功,濉溪县富发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二初字第00003号原告:李海功,男,197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委托代理人:王玉祥,安徽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郝朝虎,安徽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濉溪县富发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法定代表人:刘长松。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功与被告濉溪县富发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海功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行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梁作礼代理审判员  杨 明人民陪审员  袁冬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思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