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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汀执行字第13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俞炳华与罗小斌、童红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炳华,罗小斌,童红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汀执行字第1324-1号申请执行人俞炳华,男,1973年10月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委托代理人戴秉志,福建先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罗小斌,男,1973年9月2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童红玲,女,1977年7月20日生,汉族,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2014)汀民初字第147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俞炳华与被执行人罗小斌、童红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俞炳华与被执行人罗小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罗小斌每月还人民币3000元,并同意撤销对被执行人童红玲的执行申请,本院已裁定对童红玲终结执行,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罗小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本金人民币94500元及利息,短期内无法全部执行到位。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汀执行字第13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富荣审 判 员  刘睿智审 判 员  邱日鑫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腾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