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执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王志强与澄城县远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澄执字第00015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强,男。被执行人澄城县远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红侠。本院受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委托代为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志强与被执行人澄城县远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2012)江油民初字第1490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案件标的款18126.6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170元。2015年2月9日被执行人澄城县远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履行了案件款18126.6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并承担执行费170元。2015年2月9日本院已函告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建议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委托代为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志强与被执行人澄城县远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2012)江油民初字第1490号民事判决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峥嵘审判员 王海杰审判员 李宏宪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孙李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