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行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黄非非诉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产权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非非,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丰行初字第51号原告黄非非,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小街**号5门*号。被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3号楼。法定代表人徐贱云,主任。委托代理人郭杨,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郝泉隐,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黄非非因诉被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产权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非非提交(2014)二中民申字第10837号受理案件通知书,证明其对涉案民事判决申请再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的审理结果同民事案件中关于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相关,而民事案件已进入再审立案审查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案的审理。审 判 长 陈 岱代理审判员 郑文静人民陪审员 张鲁燕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