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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执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汪雅林与被执行人王志鸿、石红菊民间借贷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雅林,王志鸿,石红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执字第295号申请执行人汪雅林,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志鸿,男,汉族。被执行人石红菊,女,汉族。本院作出的(2014)集民初字第3423号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汪雅林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王志鸿、石红菊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受理立案申请执行人汪雅林与被执行人王志鸿、石红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王志鸿、石红菊的财产共计人民币92256元(包括应支付申请款项91000元和执行费1256元)及相应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冯文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