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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一初字第00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吴建军与马鞍山嘉恒储运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军,马鞍山嘉恒储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六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0497号原告:吴建军,男,1975年11月18日,汉族。委托代理人:许维平,安徽林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嘉恒储运实业有限公司,单位住所:马鞍山市经济开发区。负责人:陶玉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涛,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怀彬,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建军与被告马鞍山嘉恒储运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吴建军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先予执行马鞍山嘉恒储运实业有限公司44650元。本院认为:吴建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先予执行马鞍山嘉恒储运实业有限公司446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员刘洪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马珺瑜(第1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