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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民初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管庆贵与呼格吉乐白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庆贵,呼格吉乐白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翁民初字第705号原告管庆贵,男,1964年11月1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呼格吉乐白音,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翁牛特旗。原告管庆贵与被告呼格吉乐白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给付借款1,35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那日苏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管庆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呼格吉乐白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2012年1月4日,被告呼格吉乐白音向原告借款1,350.00元,,双方约定2012年4月1日前偿还欠款,并约定月利率3%。逾期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给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呼格吉乐白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管庆贵借款1,3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1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0元,邮寄送达费80.00元,合计100.00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那日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代 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