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执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蔡建英与海口鑫泉实业租赁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建英,海口鑫泉实业租赁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747号申请执行人蔡建英。被执行人海口鑫泉实业租赁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孝德。申请执行人蔡建英与被执行人海口鑫泉实业租赁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2014)龙民二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自动履行该判决书中所确定的将海口市城西乡南海大道“坡巷村经济房小区”X幢XXX房过户至申请执行人蔡建英名下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海口鑫泉实业租赁公司所有的登记在海南省德信房地产开发公司位于海口市城西乡南海大道“坡巷村经济房小区”X幢XXX房(房产证号:海房字第HK119XXX**号)过户至申请执行人蔡建英(的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健雄审判员  王 飞审判员  张汉政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吴 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