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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民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范晓敏、陈朝彬、成都辛易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保字第138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6号楼。负责人熊津成,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连蛟,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范晓敏,女,汉族,1964年4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被告陈朝彬,男,汉族,1977年10月2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白江区。被告成都辛易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蓉北商贸大道一段17号1幢1楼31号。法定代表人向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范晓敏、陈朝彬、成都辛易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于2015年1月29日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告范晓敏、陈朝彬、成都辛易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价值1157121.46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出具书面保函。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范晓敏、陈朝彬共同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号的房屋(业务件号:权***)予以查封;二、将被告陈朝彬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号的房屋(业务件号:权***)予以查封;三、将被告成都辛易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解放牌大型汽车(车牌号:川***)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左刚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严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