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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中民一终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王洪彬与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洪彬,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中民一终字第2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洪彬,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殿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关婧媛,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秀霞,该公司职员。上诉人王洪彬与被上诉人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任纠纷一案,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沈河民一初字第1677号民事判决。宣判后,王洪彬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8日受理此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庆利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邹明宇、代理审判员刘波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洪彬原审诉称,王洪彬于2014年8月3日至8月10日期间在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购买进口俄罗斯食品、酒、饮料共计5382元,购买的所有商品均无中文标签,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进口食品必须由中文标签,否则不得进口,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销售违法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触犯了《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王洪彬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退还购物款5382元及支付赔偿金53820元;2、诉讼费由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辩称,我公司是大型零售企业。有较好的企业信誉度。商业城把城中求诚作为经营理念,诚实经营,诚信服务。在经营方面更是严把进货关,杜绝假冒伪劣产品经营。与商业城建立经营关系的经销商,必须提供有效证件及与产品有关的合法手续。因此王洪彬诉我们出售商品没有中文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情况不真实。另外诉争商品不是王洪彬购买,是其他人购买。我们出售的商品全有中文标识,个别有脱落的,我们也告诉顾客,在顾客的要求下才没有贴,且当时不是所有的卖给王洪彬的商品都没有中文标识,只是有一小部分没有中文标识,其他有中文标识的,王洪彬购买后自己撕掉了也无法证实。关于食品安全法规定,是对顾客造成伤害的才有赔偿。所以我们的商品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不同意十倍赔偿,不同意退货。对王洪彬的诉求,我们认为没有事实依据,请求法院驳回王洪彬诉讼请求。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3日、8月9日、8月10日,王洪彬先后四次在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进口俄罗斯食品、俄罗斯白酒、俄罗斯葡萄酒、俄罗斯格瓦斯、俄罗斯牛奶雪碧等商品,总计花费5382元。王洪彬所购商品均无中文标识。该诉争商品现全部存放于王洪彬家中,王洪彬未曾拆封食用。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商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商品应该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本案中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销售进口俄罗斯食品、饮品等,应当贴有中文标签,故对王洪彬要求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退还货款5382元的诉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本案中王洪彬未能证明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的诉争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对王洪彬要求给付十倍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王洪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购买的价值5382元俄罗斯商品退给被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同时被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返还给原告王洪彬货款5382元;二、驳回原告王洪彬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89元,由被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宣判后,王洪彬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销售的食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按食品安全法之规定,被上诉人应按照购买金额的10倍赔偿上诉人。被上诉人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一致。本院认为:关于王洪彬提出“被上诉人销售的食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按食品安全法之规定,被上诉人应按照购买金额的10倍赔偿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现王洪彬未能证明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的诉争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王洪彬也没有因食用诉争食品造成人身损害。故对王洪彬要求给付10倍赔偿金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89元,由上诉人王洪彬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庆利审 判 员  邹明宇代理审判员  刘 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康 赢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