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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临汾市通达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达出租公司)、张延龙诉被告XX、临汾临运尧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尧盛运输公司)、鲁世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分公司开发区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临汾开发区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汾市通达出租有限责任公司,张延龙,XX,临汾临运尧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鲁世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分公司开发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古民初字第17号原告:临汾市通达出租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志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延龙,男,汉族,1984年9月17日出生。原告:张延龙,男,1984年9月17日出生。被告:XX,男,1977年4月9日出生。被告:临汾临运尧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海峰,该公司经理。被告:鲁世义,男,汉族,1969年11月25日出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分公司开发区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金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林,山西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临汾市通达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达出租公司)、张延龙诉被告XX、临汾临运尧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尧盛运输公司)、鲁世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分公司开发区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临汾开发区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通达出租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原告张延龙、被告财保临汾开发区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尧盛运输公司、鲁世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通达出租公司、张延龙诉称:2014年10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XX驾驶晋la9957牌(晋ll897)车行驶至国道309线1100km+200m路段时,与原告张延龙驾驶的通达出租公司的晋lt7449捷达车相撞,造成原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古县公安局交警队认定:被告XX负事故全部责任。晋la9957车登记车主是尧盛运输公司,实际车主为被告鲁世义,该车在被告财保临汾开发区支公司投有保险。要求四被告赔偿拖车费、停车费、损坏农田树木费、车辆维修费、营运损失等共计54143.72元。被告财保临汾开发区支公司辩称:1、对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及事故责任认定均没有异议。2、晋la9957号车在我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被保险人是临汾市旺鑫通物流有限公司,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在驾驶人具有合法驾驶资格的前提下,愿意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3、营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根据保险条款约定,不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4、原告单方申请鉴定,且鉴定价值远远超过实际价值,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5、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原告提供如下证据:王海荣的收条及照片10张,用于证明事故发生后原告赔偿王海荣车辆撞坏农田里的树木费2200元。两份鉴定结论,用于证明原告的营运损失及车辆维修费。发票一张,用于证明拖车费及停车费。被告财保临汾开发区支公司对除照片以外的证据,均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XX驾驶晋la9957牌(晋ll897)车行驶至国道309线1100km+200m路段时,与原告张延龙驾驶的通达出租公司的晋lt7449捷达车相撞,造成原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古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XX负事故全部责任。晋la9957车登记车主是被告尧盛运输公司,事故车在财保临汾开发区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临汾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晋lt7449捷达车车损价值28194元,营运损失18130元。原告支付鉴定费1820元。开庭前,被告财保临汾开发区支公司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的鉴定结论与事实不符。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鲁世义是晋la9957(晋ll897)车的实际车主。本院认为:被告XX驾驶被告尧盛运输公司的晋la9957(晋ll897)车,与原告张延龙驾驶的原告通达出租公司的出租车相撞,致原告的车辆损坏并停运。古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尧盛运输公司的司机XX负事故全部责任,故被告尧盛运输公司应赔偿原告的合法损失。晋la9957(晋ll897)车在被告财保临汾开发区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因此,原告所遭受的直接损失由被告财保临汾开发区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间接损失由被告尧盛运输公司承担。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鲁世义为晋la9957(晋ll897)车的实际车主,故被告鲁世义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因本次事故遭受如下损失:1、车损价值28194元,有鉴定结论为证;被告财保临汾开发区支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的鉴定结论与事实不符,故对其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不予准许。2、营运损失18130元,有鉴定结论为证。3、拖车费2500元,有发票为证。4、损坏树木赔偿费2200元,有收据为证。5、鉴定费1820元,有发票为证。综上,原告损失共计5102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分公司开发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临汾市通达出租有限责任公司、张延龙车损价值、拖车费、损坏树木赔偿费共计32894元。二、被告临汾临运尧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临汾市通达出租有限责任公司、张延龙营运损失、鉴定费共计19950元。三、被告鲁世义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临汾临运尧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锦文审 判 员  王君凤人民陪审员  韩德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