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初字第00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00648号原告李某某,住隆化县.被告宋某某,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李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德礼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原文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