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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一初字第00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魏宗群与合肥祈明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潘军林、王明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宗群,合肥祈明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潘军林,王明保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0721号原告:魏宗群,男,1966年7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勇。被告:合肥祈明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士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被告:潘军林,女,1984年3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XX。被告:王明保,男,1968年11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XX。原告魏宗群诉被告合肥祈明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潘军林、王明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军独任审理,定于2015年2月9日下午14时30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魏宗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魏宗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魏宗群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40元,减半收取1020元,由原告魏宗群负担。审判员 陈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晓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