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0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梅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某,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0303号原告梅某,无业。委托代理人卞周华。被告薛某,湖北三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某诉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梅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某撤回起诉。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梅某负担。审判员 杨维梁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晓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