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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民执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杨某特殊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刘某;杨某;白某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冀民执字第43-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杨某。第三人白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抚养费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杨某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第三人白某与被执行人杨某为夫妻关系,系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此债务应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偿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白某为本案被执行人。第三人白某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抚养费2400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民审判员 刘增辉审判员 刘长岗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殷广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