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申秋堂与董杰红、郁鹏借款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申秋堂;董杰红;郁鹏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城执字第51号 申请执行人:申秋堂,女,汉族,1968年11月8日出生,山西省潞城市人,住潞城市。 被执行人:董杰红,女,汉族,1972年5月3日出生,山西省长治市人,原住长治市城区,现服刑于山西女子监狱。 被执行人:郁鹏,男,汉族,1972年1月2日出生,山西省长治市人,住长治市城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三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董杰红、郁鹏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申秋堂借款146500元及利息2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230元、申请费1270元、执行费2098元、共计173098元,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郁鹏银行帐户上存款173098元。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常志军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陶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