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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珲民一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吕某某诉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珲民一���字第110号原告:吕某某,女,汉族,住珲春市。被告:林某某,男,汉族,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其他费用100元,合计25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审判员 全 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勇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