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珲民一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吕某某诉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珲民一���字第110号原告:吕某某,女,汉族,住珲春市。被告:林某某,男,汉族,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其他费用100元,合计25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审判员 全 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勇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