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宛龙七民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原告任双朋诉被告冯振远、李莹普、任训伟、任武涛合伙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龙七民初字第274号原告任双朋,男。委托代理人党晓勇,河南隆翔律师所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超硕,河南隆翔律师所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冯振远,男。被告李莹普,女。被告任训伟,男。被告任武涛,男。委托代理人任训伟,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任双朋诉被告冯振远、李莹普、任训伟、任武涛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双朋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原告任双朋于2015年2月9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双朋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766元减半收取3383元,由原告任双朋承担。审 判 长 梁 红审 判 员 王 莉人民陪审员 陈 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胡进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