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师伟诉被告辽宁中升捷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伟,辽宁中升捷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72号原告师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国春容,女,锡伯族被告辽宁中升捷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强,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宏锦,男,汉族原告师伟诉被告辽宁中升捷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经传票传唤原告到庭,原告未到庭且未说明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