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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赖祥光与李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祥光,李国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979号原告赖祥光,男,195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李岚兰,福建同荣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黇,福建同荣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国强,男,198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赖祥光与被告李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已归还原告所有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祥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赖祥光负担。审判员 邱  阿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曾念颖(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