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瑞塘民初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瑞安市东晋弘物流有限公司与浙江恒泰机车配件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恒泰机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瑞塘民初字第500号原告。瑞安市东晋弘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谓岳、潘银伟。被告(反诉原告)浙江恒泰机车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忠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贤换。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东晋弘物流有限公司(反诉被告)与被告浙江恒泰机车配件有限公司(反诉原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均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双方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瑞安市东晋弘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浙江恒泰机车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6052元,减半收取3026原,由原告瑞安市东晋弘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9600元,减半收取4800原,由反诉原告浙江恒泰机车配件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娄晓钦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方蓓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