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珲民一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郎香凝与隋强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香凝,隋强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珲民一初字第87号原告:郎香凝,女,满族,住珲春市。委托代理人:郎卫辉,男,满族,住同上。被告:隋强,男,汉族,住珲春市。委托代理人:胡秀平,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郎香凝与被告隋强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郎香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其他费用100元,合计1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全 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勇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