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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辛)民初字第1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杜兰云与胡文山、徐喜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兰云,胡文山,徐喜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辛)民初字第168-2号原告杜兰云。被告胡文山。被告徐喜峰。原告杜兰云诉被告胡文山、徐喜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胡文山、徐喜峰所有的银行存款50000元的冻结。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云波代理审判员  李维堂人民陪审员  高 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海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