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理民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凉山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树堡分社与凤国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凉山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树堡分社,凤国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理民初字第463号原告凉山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树堡分社。地址树堡乡树堡村七组。负责人周川湖,该分社主任。被告凤国莲,男,37岁,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凉山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树堡分社与被告凤国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凉山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树堡分社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凉山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树堡分社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凉山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树堡分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凉山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树堡分社负担。审判员 王思皓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力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