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竹民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徐艳华与被告谢银富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艳华,谢银富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竹民初字第208号原告徐艳华,女,汉族,37岁。委托代理人徐静,绵竹市富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银富,男,汉族,4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艳华诉被告谢银富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艳华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艳华撤回起诉。本案免征诉讼费。审判员 马学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