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港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周××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滨港刑初字第33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建亮,农民。2011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2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2014年8月2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看守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大公诉刑诉(2014)4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建亮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建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10日晚至11日凌晨间,被告人周建亮窜至天津市滨海新区古林街天津市源港北商贸有限公司,使用菜刀、改锥、撬棍等工具,撬开该公司办公室内的桌子抽屉及保险柜,盗窃现金8000余元。后被告人周建亮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法庭科学DNA鉴定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上述事实,认为被告人周建亮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建议对被告人周建亮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间量刑。被告人周建亮否认其实施了盗窃行为。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0日晚至11日凌晨间,被告人周建亮窜至天津市滨海新区古林街天津市源港北商贸有限公司,使用菜刀、改锥、撬棍等工具,撬开该公司办公室内的桌子抽屉及保险柜,窃得现金8000余元。后被告人周建亮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证人苏××、王××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11日8时许,上班后发现位于津歧公路古林里底商的天津市源港北商贸有限公司被盗,丢失现金8000余元;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等证实,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大港分局刑侦四大队于2014年3月11日8时28分,对案发现场进行了勘查,提取了遗留的物品;3.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实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大港分局刑侦四大队分别于2014年3月11日8时28分,在案发现场菜刀及改锥上提取的人体细胞为周建亮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99%;4.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周建亮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及释放日期;5.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周建亮被抓获归案。以上证据的形式、来源合法,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建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周建亮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准确,量刑意见恰当,本院均予采纳。被告人周建亮否认其实施了盗窃行为,但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能够证实在案发现场使用的作案工具上留有被告人周建亮的人体细胞,且其也没有同卵兄弟、姐妹,故对被告人周建亮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建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2015年8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庆 波人民陪审员 刘金园人民陪审员张秀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施 丹附法律释明: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以排除合理怀疑。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