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川民申字第2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茂县金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永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茂县金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金正楼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茂县金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永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正楼,茂县金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川民申字第20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茂县金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茂县荞面沟军区园艺场。法定代表人:谭新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唐世波,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向往,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永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交大路***号*楼。法定代表人:张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云祥,四川律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章利,该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金正楼,男,藏族,1974年6月2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茂县金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茂县凤仪镇中心街。法定代表人:金正国,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茂县金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永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茂县金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金正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O14)阿中民终字第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茂县金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韩 晋 成代理审判员 高 向 阳代理审判员 郭 张 锋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雯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