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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曲法民一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李画眉与郭群、李建文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画眉,郭群,李建文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曲法民一初字第214号原告:李画眉,女,成年,汉族,湖南省花垣县人,住湖南省。被告:郭群,女,成年,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被告:李建文,男,成年,汉族,山东省汶上县人,住址同上,系被告郭群丈夫。被告郭群、李建文共同委托代理人:饶秀春,韶关市武江区西联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画眉诉被告郭群、李建文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画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传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何玉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