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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刑初字第00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杨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法刑初字第0020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男,1973年2月23日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族,中专文化,重庆重报传媒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因本案于2014年9月9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渝南检公诉刑诉(2015)58号起诉书指控,2014年8月15日3时许,被告人杨某饮酒后驾驶渝A279**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沙坪坝区天星桥晒光坪小区车库出发,经小龙坎、菜园坝、南滨路到达南岸区南坪东路其公司印刷厂装载报纸,后又驾车经宏声路、南滨路行驶至长江大桥南桥头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杨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6mg/100ml。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杨某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彭 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伏晓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