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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定民初字第03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杨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初字第03883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被告杨某某,男,汉族。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受理原告刘某某诉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刘某某因与被告杨某某已经协商解决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彩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