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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商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徐庆林与朱存玉、孙淑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商初字第521号原告徐庆林,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山亭镇东店村20号。被告朱存玉。被告孙淑芳,系朱存玉之妻。原告徐庆林与被告朱存玉、孙淑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6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庆林撤回对被告朱存玉、孙淑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徐庆林负担。审判员  衣泽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彬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