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执字第019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易淑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淑梅,许恒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岳执字第01930-1号申请执行人易淑梅。被执行人许恒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易淑梅与被执行人许恒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许恒纲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易淑梅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许恒纲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易淑梅与被执行人许恒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辉霞审判员 刘 萍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吴紫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三十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三十四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