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莲民初字第02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宏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辛伟、王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宏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辛伟,王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莲民初字第02623号原告陕西宏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增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新平,男,196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辛伟,男,198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王阳,男,1976年6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宏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辛伟、王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通知原告陕西宏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上午9时到庭,但原告陕西宏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陕西宏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晓萤代理审判员 赵兴华人民陪审员 谢翔天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宏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