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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139号原告乐清市东南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创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清市东南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创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139号原告乐清市东南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仇文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涛,广东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锐莲,广东利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创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王功勇。本院受理原告乐清市东南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创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清市东南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2.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501.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受理费1002.5元,本院退回原告501.25元)。审判员  王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何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