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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托法执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郝某某申请执行祁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托法执字第450号申请执行人郝正刚。被执行人祁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托法民初字第1864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祁佳所有的挂靠在鄂尔多斯市华成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蒙K763**四桥翻斗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   飞审判员 肖 继 宏审判员 乌敦格日乐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   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