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东民二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原告关文成、庄素萍与被告关金金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文成,庄素萍,关金金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东民二初字第266号原告:关文成,男,1950年3月8日出生,锡伯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中胜街**号*幢X门。原告:庄素萍,女,195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中胜街**号*幢X门。被告:关金金,女,1981年8月23日出生,锡伯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中胜街**号*幢X门。原告关文成、庄素萍与被告关金金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郭福强独任审理,于2015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文成、庄素萍与被告关金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原告系夫妻关系,被告系原告的婚生女。原告名下有一处位于沈阳市大东区中胜街XX号XX幢X门的商业网点,原告在此居住。被告已于2011年前后结婚,在2010年原告拿首付给被告出资购买了位于沈北新区香蓝蒲河小区X号XXX室的住宅,可被告不到沈北居住,强占原告的房屋,且对二原告不孝顺,打骂原告并撵原告,严重的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无奈原告多次报警也无法解决,现原告忍无可忍,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腾空搬出原告的住房,并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辩称:被告现在居住的是原告的房屋。法院判决被告腾房,被告就离开。经审理查明:原告关文成与原告庄素萍系夫妻关系,被告关金金系该二人女儿。位于沈阳市大东区中胜街XX号X幢X门的房屋所有权人为原告关文成,房屋面积54.5平方米。现原告关文成、庄素萍与被告关金金共同居住于此房屋。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房屋产权证等证据及庭审笔录,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无权占有不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争议房屋的所有权人为原告关文成、庄素萍夫妻二人,依法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被告关金金虽系其子女,且原告已为其初期首付款购买了住房,且被告本人也同意原告腾退房屋的诉讼请求,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腾房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关金金本判决生效之起30日内腾空位于沈阳市大东区中胜街XX号X幢X门交还原告关文成、庄素萍;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关金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福强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冯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