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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雪梅与被执行人米发云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雪梅,米发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张雪梅,女,生于1978年11月18日,汉族,甘肃省兰州市人,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兰州市西固区新城镇青春村***号。身份证号码:6201041978********。被执行人米发云,男,生于1974年5月19日,汉族,甘肃省古浪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区宝星里天瑞花园*栋2口*楼右室。身份证号码:6203021974********。申请执行人张雪梅与被执行人米发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的(2014)金民一初字第562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4年8月14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雪梅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于2015年2月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米发云当庭给付申请执行人张雪梅房屋折价款3000元,剩余房屋折价款27000元于2015年8月15日前给付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金民一初字第562号民事调解书中关于“执行人米发云于2014年12月3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张雪梅房屋折价款30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开荣审判员  蔡国钰审判员  杨开成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肖 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