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法保执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9-06-19
案件名称
昆明雄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利达沣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昆明雄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利达沣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法保执字第64号申请人:昆明雄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世纪俊园二期2幢3单元605号。法定代表人:汪文贵。被申请人:云南利达沣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东风西路13号顺城西塔2105室。法定代表人:王志强。申请人昆明雄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利达沣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二○一五年二月四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云南利达沣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贰佰叁拾万元整的财产,并已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云南利达沣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贰佰叁拾万元整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 行 长 韩晓君执 行 员 黎 勇人民陪审员 熊世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陆云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