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宾执字第1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罗某与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饶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宾执字第167-1号申请执行人罗某。被申请执行人饶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1)宜宾民初字第243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饶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饶某某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饶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饶某某的工资收入6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启康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家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