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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宾执字第1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罗某与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饶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宾执字第167-1号申请执行人罗某。被申请执行人饶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1)宜宾民初字第243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饶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饶某某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饶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饶某某的工资收入6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启康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家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