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壕民初字第00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王某诉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壕民初字第00210号原告王某,女,1990年5月2日生,满族,农民,住北镇市。被告孙某,男,1987年4月8日生,满族,农民,住黑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宏利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贾丽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