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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壕民初字第00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王某诉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壕民初字第00210号原告王某,女,1990年5月2日生,满族,农民,住北镇市。被告孙某,男,1987年4月8日生,满族,农民,住黑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宏利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贾丽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