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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李商初字第4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曾金添与庞志风、张龙、张作浩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金添,庞志风,张龙,张作浩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李商初字第423-3号原告曾金添。被告庞志风。被告张龙。被告张作浩。本院在审理原告曾金添与被告庞志风、被告张龙、被告张作浩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作出(2014)李商初字第42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庞志风、被告张龙、被告张作浩的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本案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此保全措施应当予以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庞志风、被告张龙、被告张作浩的银行存款11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审判员 慕 雪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雅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