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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西安德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董夏梅、叶卫平、北京金恒基业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西安德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董夏梅,叶卫平,北京金恒基业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保字第00007号申请人西安德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子健。被申请人董夏梅,女,195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叶卫平,男,汉族。被申请人北京金恒基业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贵庭。申请人西安德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董夏梅、叶卫平、北京金恒基业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案件保全费5000元,退还申请人。审判员  陈玉琦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 亭-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