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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岳民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原告廖爱军与被告曹启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爱军,曹启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岳民初字第384号原告廖爱军,男,汉族,农民。被告曹启林,女,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廖爱军与被告曹启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廖爱军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合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高才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