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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封民初字第01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朱姣姣与何海彬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姣姣,何海彬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封民初字第01474号原告:朱姣姣,女,1989年9月9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宋连义,河南中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海彬,男,1986年12月10日生,汉族,农民。原告朱姣姣与被告何海彬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朱姣姣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做出了受理决定。依法向被告何海彬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4年8月29日和2015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姣姣及其委托代理人宋连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海彬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姣姣诉称:我与何海彬经媒人介绍认识,两三个月后的农历2012年腊月二十举行了结婚典礼仪式。2013年3月6日在封丘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前感情还可以,婚后感情尚可。2013年农历七月初十生育双胞胎男孩,长子何甲,次子何乙。孩子办完满月后,何海彬去延津县打工。2013年11月份何海彬给我发短息,说给家里汇了四千块钱。后来家里人给了我1000元。汇钱前我与他经常电话联系,汇过钱后我给他打电话没人接,他也不给我打电话,再后来他的电话无法接通,就联系不上了。无法与何海彬联系后我一直在娘家住,并将何乙带走,何甲留在何海彬家,由其父母抚养。因多日无法联系何海彬,我认为我们的婚姻名存实亡。请求依法判令离婚。我自愿放弃婚前个人财产。婚生男孩何乙由我抚养,何甲由被告何海彬抚养。如果两个孩子均由我抚养也可,抚养费暂不主张,等能联系到何海彬后再主张。被告何海彬未向本院提供答辩材料。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2、如果离婚的话,两个婚生男孩如何抚养,抚养费如何承担。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原告朱姣姣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结婚证一份,以证明原被告的合法夫妻关系。2、2014年7月21日封丘县荆隆宫乡雅宝寨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3、2015年1月5日封丘县陈桥镇险峰新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据2、3内容为被告何海彬下落不明一年多,杳无音信。被告何海彬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本院依职权调查被告何海彬的母亲王甲的笔录两份。内容为王甲称自2013年11月份何海彬给家里汇4000元后再也联系不上他,已经向封丘县公安局报了人口失踪案。本院确认原告朱姣姣的证据材料1、2、3和本院依职权调查的王甲的两份笔录,符合证据的“三性特征”,为有效证据。根据有效证据,确认本案的事实为:经他人介绍原告朱姣姣与被告何海彬相识。农历2012年腊月二十双方举行了结婚典礼仪式。2013年3月6日在封丘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农历七月初十生育双胞胎男孩,长子何甲,次子何乙。两个孩子满月后何海彬外出打工。2013年11月份被告何海彬曾往家中汇款4000元,家里给了原告朱姣姣1000元。汇钱前原告朱姣姣与被告何海彬经常电话联系,汇过钱后与被告何海彬失去联系。后来原告朱娇娇将次子何乙带回娘家生活至今。长子何甲被留在何海彬家,由何海彬的母亲王甲抚养。本院认为,被告外出打工,至今未有音信,原被告失去联系长达一年之久。如果被告何海彬外仍与原告朱娇娇存在夫妻感情,按照常理应当主动与原告朱娇娇或者其母王甲联系,但是无论是其母还是原告朱姣姣均称近一年内没有联系过,且原被告分居时间长达一年之久,故可以认定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关于孩子抚养问题,由于原被告失去联系,被告与其母亦未联系,为孩子的利益着想,孩子由原告朱姣姣抚养为宜。关于抚养费,朱姣姣称愿另案起诉,本案不予处理。原告称自愿放弃其婚前个人财产,本院不予干涉。关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因被告未到庭,不能查明,当事人可另案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朱姣姣与被告何海彬离婚。二、婚生男孩何甲、何乙由原告朱娇娇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朱姣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福利陪审员  陈少胜陪审员  齐明雷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永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