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刑一终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林某、黄某犯妨害公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某,黄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刑一终字第67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某,男,1982年12月13日出生,农民,户籍地广东省陆丰市。因本案于2013年11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黄某,男,1986年12月8日出生,农民,户籍地广东省陆丰市。因本案于2013年11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3日被逮捕,2014年12月25日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某、黄某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2014)佛南法刑初字第217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林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3年11月26日21时左右,被告人林某、黄某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巴黎春天步行街对出工业大道与金贸大道之间的商业步行街处,以硬闯警戒线、言语辱骂、推倒档车、拉扯衣服和用手殴打等方式对南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大沥分局的联合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实施阻碍。同日,民警在执法警戒区内将林某与黄某抓获。经鉴定,执法人员欧阳可欣系受钝性暴力作用致面部、肢体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陈某超系受钝性暴力作用致肢体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吴某春(个体经营者)的证言:2013年11月26日20时30分左右,我当时正在南海区大沥镇巴黎春天步行街麦当劳对出的位置摆摊卖眼镜和帽子,这时有行政执法的人过来清理乱摆乱卖,我就把货物收起来,并运回我暂住的出租屋。21时30分左右,我再回到巴黎春天步行街牌坊那里,发现那里已经拉了警戒线,我站在警戒线外,在我旁边站了很多人。当时我见到警戒线内躺着一名男子,头部受伤流血。和我站在一起的人中,不知道谁先起哄说城管打人,于是有一大帮人冲进警戒线。我当时也和他们一起冲进去,还拿出手机拍摄,结果有城管的人过来不让我拍。我和他发生拉扯,后来我倒地,眼镜被摔烂,还有人上来打我。我追着那名和我拉扯的城管人员,之后就被民警抓了。我被抓的位置是在警戒线里面。2.证人林某欣(个体经营者)的证言:2013年11月26日21时许,我听老乡说在南海区大沥镇巴黎春天步行街有老乡打架。我是做快递的,当时正在送快递,就把车开回公司,放下快递件之后,去到巴黎春天步行街附近工业大道的中国电信店对面。当时是22时许,现场已经拉了警戒带。我见到老乡林某的表弟和他弟媳躺在地上,林某的表弟额头处已贴了胶布,我就冲过警戒线,进入现场去看发生什么事。之后我在那里看了十多分钟后离开。经过一间店铺门口时,我见到一名不知名在步行街卖衣服的男老乡被城管殴打,就过去叫城管不要打了,结果那些城管连我也打,之后还把我抓了。那些城管队员都穿有制服,但具体特征不清楚,我也辨认不出打我的城管队员。当时,执法人员有要求我离开警戒带内的中心现场,但我没有离开。3.证人叶某文(南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大沥分局工作人员)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3年11月26日20时30分许,我单位和派出所在大沥步行街牌坊对乱摆卖的地摊进行现场执法。当时,现场有很多摊贩在摆摊,我们过去拉警戒线进行现场执法。执法过程中,有一些摊贩不配合执法工作,一边不让扣押他们的物品,一边对周围的群众起哄,有十几名摊贩叫其他人将自己的手推车推倒在地阻碍我们的工作,还有一些摊贩冲入警戒线用手推撞我,有的用手抓住我同事的衣服。我们将几名摊贩带离警戒线以外,然后将摊贩的物品装袋,准备将物品装上车。这时有十几名男摊贩的行为十分过激冲入警戒线内,我和同事上前拦截。拦截过程中发生推撞,期间我被摊贩推倒在地,裤子也被扯烂,左脚受皮外伤。同事见我这样,就联合民警将其中的四名摊贩抓住带回派出所处理。期间,还有摊贩用砖头打我们现场的执法人员。我们一直在现场处理到27日凌晨1时许,之后我和同事开车回单位待命。四名被抓的男子都是冲入警戒线的,有的冲撞了我们现场的执法人员,还有的用砖头打我们,我的左脚是被摊贩推倒时受的伤,现场还有民警被推倒受伤。证人叶某文辨认出黄某现场冲入警戒线,推撞现场执法人员;辨认出林某、吴某春、林某欣冲入警戒线,推撞现场执法人员并用砖头打执法人员。4.证人叶某锋(南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大沥分局执法第二中队执法组组长)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3年11月27日20时许,我带领执法组来到大沥镇巴黎春天步行街东门位置,清理小贩乱摆卖。我们执法组依法暂扣了几名小贩的物品,有的小贩为了不让我们扣留物品,就把自己的小贩车和物品全部推倒在地上。小贩们见状就阻碍我们正常执法,于是我们拉起了警戒带。但是有几名小贩冲进警戒带,带领大概30名小贩过来拉扯我们的执法人员。我们的执法队员有被打伤的,也有制服被撕扯烂的。还有的小贩在现场的一个工地附近拿砖头扔砸我们的执法队员,所幸我们的执法人员没有被砖头砸伤,但是前来现场的大沥医院救护车被砖头砸中了玻璃。此外,小贩们还故意坐在工业大道的街面上阻碍交通,导致工业大道大塞车。还有几名为首的小贩不断煽动周围围观群众,说什么“城管打死人”之类的话,并不断用言语挑衅和辱骂我们的执法人员,导致很多群众聚集在巴黎春天步行街东门对面的工业大道街面上。后来有民警赶到现场,逐渐平息了事态,并将闹事的部分小贩带回派出所调查。这些小贩都是无照经营的,另外他们的摆摊行为也严重阻塞了交通,巴黎春天步行街有营业执照的档主和附近的居民对此意见很大。在此之前,我们曾苦口婆心地劝解过很多次,也处理过一部分小贩,但是他们依然我行我素,所以我们才对他们进行一次集中大清理。执法过程中,我们大部分的执法队员都被对方用拳头打伤,但都是轻微皮外伤;有一台对讲机被小贩们拿走,很多执法人员的衣服都被扯烂,此外有两台执法车的车胎被人放掉了气。有一名穿着橙色间条衣服的男子,名叫林某,之前被我们处理过,他不断带头起哄,煽动群众说我们执法队员打人,并带头叫其他小贩把小贩车和物品推倒在地,不让我们扣留物品,此外他还撞击我们执法队员,冲进警戒线内闹事;有一个人留着胡须,身材比较壮,操潮汕口音,他不断煽动周围的群众起哄,用言语挑衅和辱骂我们的执法队员,还带头冲击推拉我们的执法人员,冲进警戒线内闹事;有一名女子用扩音喇叭向周围群众说我们城管打人,煽动其他小贩和群众的情绪,导致聚集在工业大道上的人越来越多,导致工业大道根本不能通行。证人叶某锋辨认出林某在现场带头起哄、煽动群众说执法人员打人,并带头叫其他小贩把小贩车和物品推倒在地上,推拉撞击执法队员并冲进警戒线内闹事;林某欣不断煽动周围群众起哄,用言语挑衅和辱骂执法队员,拉扯和撞击执法队员,冲进警戒线闹事,阻碍执法车离开现场;吴某春不断煽动群众起哄,用言语挑衅和辱骂执法队员是“土匪”,在现场带头推拉执法队员,冲进警戒线闹事;另辨认出黄某在现场。5.证人潘某锋、邵某生、谢某贤、梁某辉、欧阳某欣、陈某超等六人(均为南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大沥分局工作人员)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六人的证言内容与证人叶某文和叶某锋的证言内容基本一致,均证实了2013年11月26日20时许,南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大沥分局在对大沥镇巴黎春天步行街的无牌小贩进行清查时,部分摊贩带头冲入警戒线,推撞执法人员,拉扯执法人员的衣服并将部分执法队员打伤的事实。证人潘某锋辨认出林某、吴某春冲入警戒线,推搡现场执法人员。证人邵某生辨认出黄某冲入警戒线、带头闹事并打骂执法队员、阻止执法人员扣押无证经营物品,向执法队员扔砖头;林某带头闹事、拿砖头扔执法人员、阻止扣押无证经营物品,并对执法人员拉扯还动手打执法人员;林某欣带头闹事、阻碍执法和向执法队员扔砖头;吴某春冲进警戒线闹事,打骂执法队员。证人谢某贤辨认出林某带头冲进警戒线闹事,推撞执法队员。证人梁某辉辨认出黄某冲入警戒线打伤执法人员和一名民警;林某欣冲入警戒线并用砖头扔执法人员和殴打在场执法人员;吴某春冲入警戒线内并用砖头扔执法人员并致使一名执法人员受伤;林某冲入警戒线并准备用砖头扔执法人员时被制服。证人欧阳某欣辨认出吴某春有参与冲入警戒线并殴打执法人员,期间曾用脚踢了自己的左脚跟和小腿,还抢了自己的手机;黄某冲击警戒线妨害执行公务;林某带头参与起哄闹事,冲击警戒线后殴打执法人员。证人陈某超辨认出黄某参与殴打执法人员和捡砖头扔执法人员;吴某春参与冲入警戒线殴打辱骂执法人员;林某参与了冲入警戒线辱骂和殴打执法人员,其用拳头殴打了自己的头部,还拳打脚踢其他在场的执法人员;林某欣参与殴打执法人员和捡砖头扔执法人员。6.证人黄某志(现场执法民警)的证言:我于2013年11月26日21时许到达执法现场,当时见到几名行政执法人员和治安队员均有受伤,有两名自称受伤的摊贩在现场不愿意离开,也不愿意上救护车去医院诊治。22时许,个别摊贩冲入警戒区闹事,后被制止。接着,有几名摊贩冲入警戒区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殴打,民警立即上前对上述摊贩进行抓捕和制止。此时,外围摊贩将旁边工地的砖块和水泥块扔向在场的执法人员,其中有一人被民警抓获。该轮冲击警戒区的行为导致部分执法人员、民警和辅警受伤。我也有受伤,我在制止其中一名冲击警戒区殴打他人的摊贩时,左手无名指的第一指节脱臼,指尖一节已经错位,后现场的大沥医院工作人员帮我复位了。7.现场勘查记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抓获经过、两被告人的户籍资料、专项行动说明和执法证复印件。8.现场执法录像及内容说明,内容为现场执法的部分情况,其中光碟1中尾号为068的视频显示:2分18秒至20秒,在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拉警戒线圈定执法区域时,林某硬闯警戒线,且对询问事由的执法人员实施辱骂;8分49秒至8分50秒,林某用手对正在执法的工作人员的脖颈实施殴打,后被强行带离;12分49秒至57秒,林某参与推倒档车阻碍执法。光碟2中尾号为044的视频显示,0分46秒,林某直接用手对正在执法的工作人员的脖颈处实施殴打;1分20秒至25秒,林某对执法人员的衣服进行拉扯,且用胳膊钳制执法人员的脖颈阻碍执法。9.被告人林某的供述:2013年11月26日21时许,我和我弟弟林某帆、妹妹林某红等人在大沥镇巴黎春天步行街牌坊底下摆地摊卖手机配件。约摆了20分钟,我见有大沥城管的工作人员来执法清理乱摆卖。当时工作人员劝我们不要在公共场所乱摆卖,并要求我们撤退,我们与其争执论理并表示不愿意离开。于是,工作人员要收缴我们摆在地摊上的物品,我们冲上去阻碍,我跟工作人员发生争吵并用手阻挡和推扯了工作人员几下,要求其不要没收我的物品,但对方没理会我的要求。于是我坚决反抗和阻挡,不让对方收走我的物品,就跟对方发生了推扯。这时,我的亲戚家人和其他部分摆地摊的小贩也跟城管人员发生争吵拉扯,妨害了对方的公务工作,还发生了与城管工作人员的冲突。后来场面混乱,人员众多,有民警前来现场处置,并将我们带回大沥派出所处理。在与城管工作人员的争论过程中,我和表弟陈永腾等人均有用粗言烂语骂城管的工作人员、用手拉扯他们的衣服和推对方的身体,但我们没动手打民警。前来执行公务时,城管的工作人员均有穿制服和驾驶城市管理公务车。我们摆地摊没有经过批准。同年6月,我在大沥巴黎春天步行街摆摊卖手机配件,行政执法人员曾多次前来劝阻我们不要在该处摆摊,但他们没有没收我们的东西。10.被告人黄某的供述:2013年11月26日19时许,我用手推车拉着裤子去到大沥镇巴黎春天步行街摆摊,当时我在步行街的“大口九奶茶”店旁边的路上。20时许,我听路人说有城管过来,就把摊位拉到步行街的“肯德基”附近,后又拉回了仓库。21时30分许,我又去到步行街邮局附近,见到一名之前在我对面摆摊的男子被城管人员抓住了。我过去拉开他们,但拉不开,我就用拳头打了其中一名城管人员的后背,之后就离开了。结果,被打的城管人员叫了其他城管过来,把我抓了。当时现场有设警戒线,城管人员抓我朋友的位置在警戒线内,我殴打城管的位置也在警戒线内。我见到抓住我朋友的城管人员殴打我朋友,就过去想拉开他们,是拉不开后才打的。城管人员经常都过来让我们离开不要摆摊,之前都没有收缴我们的货物,但这一次却来收缴。现场有三名男子与我一同被抓,其中两人为我的老乡,另外一人不认识。我的两名老乡与城管人员发生了冲突。城管人员执法时有穿制服。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黄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林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二、被告人黄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上诉人林某上诉称:我于案发当日在现场只有言语辱骂和推倒档车的行为,并没有硬闯警戒线、拉扯对方衣服或殴打执法人员,不应构成妨害公务罪。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林某、原审被告人黄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原审法庭质证、认证,本院经审核后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林某上诉所提,经查,现场执法录像清晰反映了上诉人林某有推倒档车,言语辱骂、推搡执法人员、特别是有用手殴打执法人员脖颈的暴力行为,与证人叶某文、叶某锋、潘某锋、邵某生、谢某贤、梁某辉、欧阳某欣、陈某超、黄某志的证言相印证,足以证实上诉人林某实施了以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上诉人林某上诉所提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林某、原审被告人黄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原审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林某的上诉理由经查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劲代理审判员 李寿桥代理审判员 达 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邱汉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13页,共13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