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商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白云罡与即墨市大信镇亿家乐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商初字第161号原告白云罡。被告即墨市大信镇亿家乐超市,住所地即墨市楼子疃村。负责人江世财,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白云罡与被告即墨市大信镇亿家乐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云罡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云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元,减半收取128元,由原告白云罡负担。审判员 徐聚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