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楼刑一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毛圣贩卖毒品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圣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楼刑一初字第9号公诉机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圣,男,1990年6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市,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9月1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白石岭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岳阳市看守所。辩护人姜某某,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岳楼检公二刑诉(2014)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圣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受理,并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松柏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谢志敏、文建设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书记员杨欢担任庭审记录,于2015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后,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因需补充侦查,于2015年1月20日建议本院延期审理,本院予以同意。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终结后,本院于2015年2月9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琼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圣及其辩护人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底、2014年8月7日、30日,被告人毛圣先后在岳阳市“宜客精品宾馆”、岳阳市五里牌“尚一特连锁酒店”8407房、岳阳市土桥“鑫悦大酒店”318房,分别将200元毒品K粉和100元的毒品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黄某某、曹某某,收取了200元毒资。2014年8月31日,岳阳市公安局白石岭分局三荷派出所民警在岳阳市“鑫悦大酒店”318房间将被告人毛圣抓获,当场搜缴净重47.3977克的冰毒6包,净重1.1351克的麻古11粒。对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毛圣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贩卖甲基苯丙胺等毒品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毛圣予以惩处。被告人毛圣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贩卖毒品的事实供认不讳,没有提出辩解意见。被告人毛圣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毛圣以贩养吸,且被告人毛圣的毒品大部分被搜缴,未流入社会造成危害,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毛圣酌情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4年7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毛圣通过QQ与吸毒人员黄某某联系后,在岳阳市卫校附近的“宜客精品宾馆”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约1克K粉给黄某某,收取毒资100元。随后,两人一起在该宾馆一房间内吸食。2、2014年8月7日晚,被告人毛圣通过电话与吸毒人员黄某某联系在岳阳市五里牌“尚一特连锁酒店”8407房,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约1克K粉给黄某某,并与黄某某、陈洁(在逃)一起在该房间内吸食。3、2014年8月30日,被告人毛圣接到曹某某(绰号“苗条”)求购毒品冰毒的电话信息后,在岳阳市“鑫悦大酒店”318房间里将一包白色塑料袋装的冰毒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曹某某,后与曹某某一起在房间内吸食了冰毒。2014年8月31日,岳阳市公安局白石岭分局三荷派出所民警在岳阳市“鑫悦大酒店”318房间将被告人毛圣抓获,当场搜缴净重47.3977克的冰毒6包,净重1.1351克的麻古11粒。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黄某某于2015年1月28日的证言。证明2014年7月底的一天,在岳阳市卫校附近的一家宾馆的房间内,她以100元的价格向毛圣购买1克K粉,毛圣要她把钱放在桌上,当晚她在房间睡觉。第二天,毛圣给了她100元钱,要她将钱拿回去了。同年8月7日晚,她在岳阳市五里牌“尚一特连锁酒店”8407房,以1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毛圣购买1克K粉。2、证人曹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30日,他在岳阳市土桥“鑫悦大酒店”318房,向被告人毛圣购买了100元的冰毒。3、岳阳市公安局白石岭分局民警杨某、许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31日11时许,他们接到岳阳市公安局公交大队电话后,随后赶至岳阳市土桥“鑫悦大酒店”318房间,将被告人毛圣抓获,当场搜缴疑似冰毒6包,疑似麻古11粒。4、岳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岳公物鉴(理化)字(2014)803号毒品鉴定书。证明公安民警在318房间搜缴的冰毒6包净重47.3977克,含甲基苯丙胺成份;搜缴的麻古11粒净重1.1351克,含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份。5、被告人毛圣的供述和辩解。供认他先后于2014年7月底、2014年8月7日、30日,在岳阳市“宜客精品宾馆”、岳阳市五里牌“尚一特连锁酒店”8407房、岳阳市土桥“鑫悦大酒店”318房,分别将200元毒品K粉和100元的毒品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黄某某、曹某某,收取了200元毒资。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2014年8月31日8时许,岳阳市公安局公交大队民警戴岳建、陈建军等人接群众举报在岳阳市土桥“鑫悦大酒店”318房间,将被告人毛圣抓获,并在房间内搜缴被告人毛圣所有的疑似冰毒6包,疑似麻古11粒及电子秤等物品后依法予以扣押。7、被告人毛圣的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毛圣于1990年6月9日出生,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毛圣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48.3977克、K粉约2克、麻古1.1351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毛圣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属实,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毛圣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毛圣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毛圣以贩养吸,且大部分毒品尚未流入社会,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毛圣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毛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31日起至2026年5月30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松柏人民陪审员 谢志敏人民陪审员 文建设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