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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涟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刘某甲、吴攀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吴攀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涟刑初字第1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绰号“平暗”),农民。因涉嫌抢劫犯罪,2014年11月7日被湖南省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湖南省涟源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看守所。被告人吴攀(绰号“攀买样”),农民。曾因犯贩卖毒品罪,2013年8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又因涉嫌抢劫犯罪,2014年9月24日被湖南省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湖南省涟源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看守所。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涟检公诉刑诉(201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吴攀犯抢劫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长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吴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14日上午,被告人刘某甲在本市商园街慧捷超市内的麻将馆与李某、刘某丁打牌输了约2000元钱,刘某甲认为李某和刘某丁杀黑,便联系张某乙(另案处理)要其喊人来帮忙。随后,张某乙纠集了被告人吴攀、刘某乙(另案处理)与张某甲、刘某丙、刘业(均另案处理)陆续赶到慧捷超市内的麻将馆里,刘某甲认为人来齐了,就责怪李某打牌杀黑,李某不承认。随后,吴攀、张某乙、刘业等人将李某、刘某丁及刘某丁的女友梁某带到本市蓝田办事处胡家坝的一山上,刘某甲、吴攀等人一起威胁李某,要其承认打牌杀黑的事,李某不承认,吴攀、刘业等人对李某实施殴打,李某被迫将身上的4500元钱交给刘业等人,刘某甲、吴攀、刘业等人才罢休。后刘某甲分得赃款2000元,刘业分得1000元,吴攀、张某甲等人共同分得1500元,所得赃款均已挥霍。被告人吴攀于2014年9月23日晚在涟源市商园街神象网吧内被涟源市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刘某甲于2014年11月7日在娄星区莫林风尚酒店被娄星区公安分局民警抓获,刘某甲、吴攀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吴攀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刘某乙、张某甲、张某乙、刘某丙、刘某丁、梁某、刘某戊、吴某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被告人刘某甲、吴攀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吴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甲、吴攀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刘某甲、吴攀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吴攀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主动,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吴攀是曾经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抢劫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吴攀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7日起至2017年11月6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清)二、被告人吴攀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2018年7月23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阳超雄人民陪审员  邓建成人民陪审员  黄文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易瑞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