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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复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贾静平与王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复民初字第98号原告贾某。被告王某。原告贾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被告王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在邯郸市峰峰矿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婚前了解不够,缺乏感情基础,婚后经常吵架生气,被告对孩子也不关心,也不尽夫妻之忠实义务,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并由被告负担诉讼费。原告为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原、被告身份证,房屋产权证,结婚证,居住证明各一份;光盘、照片各一张。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认为我们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我们婚后感情一直很好。被告未提交证据。原告所举证据,已经当庭质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在邯郸市峰峰矿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孩王佳依,后因家务琐事双方产生矛盾,原告诉至本院,请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多年,并生育一女,现双方虽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原告起诉离婚,但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被告应珍惜夫妻感情,在今后生活中互相理解、互相尊重,夫妻关系还是能够和好的,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和家庭的稳定,双方以不离婚为宜,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贾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寇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