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二初字第001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合肥瑞特利称重系统有限公司与双钱集团(安徽)回力轮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瑞特利称重系统有限公司,双钱集团(安徽)回力轮胎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二初字第00119-1号原告:合肥瑞特利称重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常照,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先三,安徽天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双钱集团(安徽)回力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法定代表人:陈耀,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瑞特利称重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双钱集团(安徽)回力轮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合肥瑞特利称重系统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以双钱集团(安徽)回力轮胎有限公司已履行全部给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合肥瑞特利称重系统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合肥瑞特利称重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合肥瑞特利称重系统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675元,保全费640元,合计1315元,由合肥瑞特利称重系统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继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丁江涛 关注公众号“”